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0598-2-19:1981《灯具第2 部分:特殊要求第19章通
风式灯具》.1987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7年第2号修订件。
根据gb/t 1. 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 部分:标准编写
的基本规定)中第1章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等同采用的iec 60598-2-19:1981保持 -致。
按照gb/t 1.1-1993中4.2.3.2的规定,保留了iec 598-2-19:1981.1987年第1号修订件和.
1997年第2号修订件的前言。题目列为iec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超中.施晓红。.
1苑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通风管道或设有通风的孔腺(强制通风)的通风式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管形荧光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 v.本标准与gb 7000. 1-1996《灯具-般安全要求与试验)一起阅读.
应注意的是,本标准只规定了通风式灯具安全方面的要求,没有规定性能方面的要求。
注
1本标准中的“通风”和“通风的"是指强制通风.
2本标准没有对使用钨丝灯和除管形荧光灯以外的气体放电灯灯具提出要求。
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1996第0章.gb7000.1中规定的试验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顺序进行试验。
3定义
应用gb 7000, 1-1996第1章的定义和下列定义:
3.1 通风式灯具
为与空气调节系统结合使用而专门设计的一种灯具。
注:空气可能经过光源腔或单独的通风道.
3.2静态工作
灯具的一种工作状态,既不强制通风也不排风但允许空气对流。
4灯具分类
应用gb 7000.1- -1996 第2章,但通风式灯具应分类为i类.1类和i类。
5标记
/uploads/files/gb 7000_14-2000.pdf,gb 7000.14-2000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